作者:曾昭明
刊登於蘋果日報,2008年08月23日
前總統的海外密帳是否涉及收受企業政治獻金和政策對價關係,在社會各界引發軒然大波,法務部呼籲「與案情相關之企業自首」,種種後續影響持續發酵,甚而導致股市動盪、金融失序的潛在風險。
政 治貪腐疑雲不斷擴散,使平日在社會責任方面表現積極的若干大型企業,形象重創,股價下跌,股東權益受損。這次的爭議,不論最終結果如何,至此已讓台灣企業 上了寶貴的一課。面對可能長期糾纏台灣的貪腐議題,企業界不但要尋求減低風險,維護企業聲譽的最佳實務,恐怕也必須嚴肅思考:在全社會關注的反貪腐議題 上,企業該承擔起怎樣的責任?
攸關企業永續經營
值得國內企業注意的是,反貪腐已經是晚近國際社會界定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元素。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TI)與社會責任國際(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SAI)於2002年訂定了「商業反賄賂守則」,聯合國的「全球盟約」於2004年增列反貪腐項議題與準則,世界經濟論壇在同年發起「反貪腐夥伴倡議」(Partnering Against Corruption Initiative,PACI),電子業企業公民聯盟(Electronic Industry Citizenship Coalition,EICC)也將反貪放進企業行為準則,要求廠商及其供應商一體遵循。世界主要企業一致支持的企業責任規範,無不要求企業不以任何直接 或間接方式行賄或賄賂,並對反貪腐採取積極行動。台灣企業應認知到: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有效管理貪腐議題所蘊含的商業風險,已是攸關企業永續經營的大 事。
對公民社會團體,我們需特別指出:防杜企業賄賂行為,乃是貪腐治理的基本面向。此刻,要求陽光法案從速、從嚴立法的民間呼聲再度高 揚。推動陽光政治改革來防堵權錢交易,當然是解決貪腐問題的不二途徑,不過,一個巴掌拍不響;行賄的企業,與收賄的政客一樣,都是破壞社會信任與市場公平 的超級病毒。政治腐化,絕非依靠政治部門自我立法規範即可妥善解決,我們須從受賄與行賄兩個方面同時著力,把杜絕企業賄賂也放進貪腐治理的議程中。
創造免於貪腐環境
最 後,我們則要呼籲政府,應高度重視今年「臺灣國際廉政研討會」的結論:「私營部門需承擔解決貪腐問題的共同責任,企業有能力也有義務共同參與,以創造免於 貪腐的經營環境。」對法務部今年3月擬定的「推動企業誠信及倫理實施方案」,不但要徹底落實,更應加速步伐。方案中關於建立企業貪腐指標,定期公布結果提 供金融投資機構及社會大眾參考的設想,尤需優先推動,甚而要求勞退基金等公共退休基金列入篩選投資對象的依據。
此外,為擴大成效,我們建 議政府相關單位與各政黨,應參考相關國際規範,立法強制上市櫃公司公開揭露其反賄賂政策、賄賂風險管理措施、員工反賄訓練,以及企業所提供的政治獻金和所 進行的政策遊說等資訊,如此才能創造民間團體和投資大眾有效監督企業貪腐的完整制度環境。反貪腐,政府應該有系統性的思考;相反地,如只是滿足於個案式的 「企業自首」,則將迫使社會與企業都繼續陷入政黨惡鬥的深淵,危害社會信任與企業競爭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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