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September 05, 2008

反貪,陽光必須照射企業

作者:曾昭明

刊登於中國時報, 2008/08/24,時論廣場

  前總統的海外密帳醜聞,不論是否確實涉及企業政治獻金和政策調整間的對價交易,已 嚴重傷害台灣的國際形象,更使台灣知名大型企業也陷入高度不確定的經營風險。貪腐疑雲影響所及,絕非止於一人、一家、一黨的命運,而卻是全民對公共治理機 構的信任,以及未來 國際市場對台灣企業的商業倫理的信心。如政治部門缺乏積極的補救行動與制度變革,台灣必然會在國際組織的國家貪腐指標與公司治理評等中,遭遇更多的負面評 價。面對這情勢,任何有責任意識的政府與政黨,都沒有絲毫藉口縱容黨派利益的計算妨礙社會公義的實現。
  我們欣見主要政黨再度重申對陽光政治改 革的承諾,但也要提醒:對延宕已久的陽光法案從速、從嚴立法,對既有的陽光法案徹底落實執行,雖是重建社會信任與市場信心的基本功課,但卻是不足的。在防 堵權錢交易的問題上,台灣目前以推動陽光政治為核心的改革議程,對貪腐問題的認知,總存在著「政治中心主義」的盲點,而忽略了「一個巴掌拍不響」的明顯事 實。強化政治部門的自我規範,降低公職人員收賄的誘因,是解決方案的一部分,但如果我們不同時減少企業行賄的動機和需要,不把杜絕企業賄賂也放進貪腐治理 的議程中,我們的陽光政治改革就絕對稱不上完備。
  如果能確認防杜企業賄賂行為乃是貪腐治理的基本面向,那我們就該承認,法務部呼籲「企業自 首」,僅是個案式的事後處置,而且在當前的政治情勢下,恐將迫使社會與企業繼續淪為政黨惡鬥魔咒的俘虜,就算拋開股市動盪、金融失序的潛在風險不論,於杜 絕企業賄賂的制度建構,於社會信任與企業競爭力的持續提升,也顯然幫助有限。在此,政府部門應特別注意晚近國際社會將反貪視為企業社會責任基本元素的新興 趨勢。從國際透明組織(TI)與社會責任國際(SAI )共同制訂的「商業反賄賂守則」、聯合國的「全球盟約」,到世界 經濟論壇的「反貪腐夥伴倡議」(PACI)和電子業企業公民聯盟(E ICC),均一致要求企業不應以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方式行賄或提供賄賂,並對企業反貪腐提出行動指南。政府部門應認知到:在經濟全球 化的時代,如何協助企業有效管理貪腐議題所蘊涵的商業風險,不但攸關企業的永續經營,也是提升國家競爭力的重要基石。
  然而,政府如果希望企業 界能在反貪腐議題上承擔起應有的社會責任,就必須利用基於市場運作的獎懲機制,來主動為企業創造免於貪腐的經營環境。對此,政府首先應參考相關的企業責任 國際標準,針對上市櫃公司,在反賄賂政策、賄賂風險管理措施、員工反賄訓練,以及企業政治獻金和政策遊說等事項上,擬定有效的資訊強制揭露規範。同時,也 可考慮由獨立第三方團體建立企業貪腐指標,定期公布結果提供金融投資機構及社會大眾參考,並要求勞退基金等公共退休 基金列入篩選投資對象的依據。
   統而言之,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政府與各政黨在處理政治貪腐問題時,必須把陽光也照射到企業界,讓台灣不但在將來可洗刷「國恥」,躍居東亞政治最廉潔的 國家,也能成為關切公司治理的國際投資者普遍讚許的「乾淨商業」新典範,以台灣為驗證「乾淨的生意是好 生意」格言的最佳場所之一。

反貪腐 企業同樣責無旁貸

作者:曾昭明

刊登於蘋果日報,2008年08月23日

前總統的海外密帳是否涉及收受企業政治獻金和政策對價關係,在社會各界引發軒然大波,法務部呼籲「與案情相關之企業自首」,種種後續影響持續發酵,甚而導致股市動盪、金融失序的潛在風險。

政 治貪腐疑雲不斷擴散,使平日在社會責任方面表現積極的若干大型企業,形象重創,股價下跌,股東權益受損。這次的爭議,不論最終結果如何,至此已讓台灣企業 上了寶貴的一課。面對可能長期糾纏台灣的貪腐議題,企業界不但要尋求減低風險,維護企業聲譽的最佳實務,恐怕也必須嚴肅思考:在全社會關注的反貪腐議題 上,企業該承擔起怎樣的責任?

攸關企業永續經營

值得國內企業注意的是,反貪腐已經是晚近國際社會界定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元素。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TI)與社會責任國際(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SAI)於2002年訂定了「商業反賄賂守則」,聯合國的「全球盟約」於2004年增列反貪腐項議題與準則,世界經濟論壇在同年發起「反貪腐夥伴倡議」(Partnering Against Corruption Initiative,PACI),電子業企業公民聯盟(Electronic Industry Citizenship Coalition,EICC)也將反貪放進企業行為準則,要求廠商及其供應商一體遵循。世界主要企業一致支持的企業責任規範,無不要求企業不以任何直接 或間接方式行賄或賄賂,並對反貪腐採取積極行動。台灣企業應認知到: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有效管理貪腐議題所蘊含的商業風險,已是攸關企業永續經營的大 事。

對公民社會團體,我們需特別指出:防杜企業賄賂行為,乃是貪腐治理的基本面向。此刻,要求陽光法案從速、從嚴立法的民間呼聲再度高 揚。推動陽光政治改革來防堵權錢交易,當然是解決貪腐問題的不二途徑,不過,一個巴掌拍不響;行賄的企業,與收賄的政客一樣,都是破壞社會信任與市場公平 的超級病毒。政治腐化,絕非依靠政治部門自我立法規範即可妥善解決,我們須從受賄與行賄兩個方面同時著力,把杜絕企業賄賂也放進貪腐治理的議程中。

創造免於貪腐環境

最 後,我們則要呼籲政府,應高度重視今年「臺灣國際廉政研討會」的結論:「私營部門需承擔解決貪腐問題的共同責任,企業有能力也有義務共同參與,以創造免於 貪腐的經營環境。」對法務部今年3月擬定的「推動企業誠信及倫理實施方案」,不但要徹底落實,更應加速步伐。方案中關於建立企業貪腐指標,定期公布結果提 供金融投資機構及社會大眾參考的設想,尤需優先推動,甚而要求勞退基金等公共退休基金列入篩選投資對象的依據。

此外,為擴大成效,我們建 議政府相關單位與各政黨,應參考相關國際規範,立法強制上市櫃公司公開揭露其反賄賂政策、賄賂風險管理措施、員工反賄訓練,以及企業所提供的政治獻金和所 進行的政策遊說等資訊,如此才能創造民間團體和投資大眾有效監督企業貪腐的完整制度環境。反貪腐,政府應該有系統性的思考;相反地,如只是滿足於個案式的 「企業自首」,則將迫使社會與企業都繼續陷入政黨惡鬥的深淵,危害社會信任與企業競爭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