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ugust 23, 2008

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制化

Corporate Law and Governance: USA: California: directors' duties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1) The long-term and the short-term interests of the corporation and its shareholders.
(2) The effects that the corporation’s actions may have in the short term or in the long term upon any of the following:

* The prospects for potential growth, development, productivity, and profitability of the corporation.
* The economy of the state and the nation.
* The corporation’s employees, suppliers, customers, and creditors.
* Community and societal considerations.
* The environment.
美國加州州議員 Mark Leno 在州議會提出了2944號法案,希望藉由重新界定「公司的最佳利益」,授權公司董事在決策時可以考慮到社會責任事項。

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制化」,在台灣還是個陌生的議題。但是,法律實務上,在台灣已經出現公司股東為公司的公益捐贈而對公司董事提出告訴的情形。

台灣,遲早有一天,我們會面對著同樣的問題:要不要修訂公司法,賦予公司董事在決策時進行企業社會責任考量的正當性。

在上面所引述的評論中,
Bill 2944 does not go as far as the UK Companies Act (2006)
對照一下,英國2006年公司法內的相關內容如下:

in the way he considers, in good faith, would be most likely to promotethe success of the company for the benefit of its members as a whole,and in doing so have regard (amongst other matters) to: (a) the likely consequences of any decision in the long term, (b)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s employees, (c) the need to foster the company's business relationships with suppliers, customers and others, (d) the impact ofthe company's operations on the community and the environment, (e) thedesirability of the company maintaining a reputation for high standards of business conduct, and (f) the need to act fairly as between members
of the company.

Thursday, August 07, 2008

友達與利害相關者參與對話

2008年8月5日,綠黨的秘書長潘翰聲與台灣環境行動網的秘書長潘翰疆,聯名在蘋果論壇發表「大企業美化形象遮蔽嚴重污染」 的公開評論 (在 TEAN 的網站上,尚有許多友達與宵裡溪的新聞資料),讓這個CSR議題又浮現在眼前。

老問題:怎麼辦呢?

企業是否可以跟其利害相關者對話,是個 決定企業的 CSR 政策是消極被動還是積極進取的關鍵環節,也是決定一個公司是否能成為現代企業公民的基本門檻。從網路上所找到的若干資訊,似乎支持著潘漢聲、潘漢疆文章中 關於政府機構間接幫企業解套的見解(參見:http://blog.udn.com/yangmei320/2034161):今年11月即將到期的排放 許可,環保署以電腦系統更新為由,公告各地方環保局,污染事業排放許可證自動展延至98年底。在政府法規管制運作鬆弛的情形下,企業選擇「保持沈默」,變 成可理解的「理性」決策,卻也使得利害相關者的意見淪為「狗吠火車」,造成公民社會監督機制失靈。

該怎麼辦呢?回頭查閱勞退基金監理會網站上的基金投資公開資訊,看到友達是96年勞退基金股票投資的前五大企業之一;如果今年沒有出清的話,那麼勞退基金應該是友達的大股東。SRI 倡議的主要作用之一,就在於為金融市場建立更合理而周全的風險評估工具。友達的故事裡,蘊含著多少潛在的CSR風險?更進一步來看,勞退基金既然作出社會責任投資的政策宣示,友達的案例,是否會成為負面表列型 SRI 在台灣實踐的試金石?又或者,政府法規管制運作鬆弛,也會造成負面表列SRI操作的失靈?

當然,SRI 投資機構在依據負面表列 SRI 準則啟動投資排除之前,一般而言,通常是會展開以與企業溝通特定CSR 議題和政策為內容的積極股東行動。這種投資者的積極股東行動,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也是企業的利害相關者參與的一種型態。此一型態的利害相關者參與,在台灣 有無成功的機會,將是個值得密切觀察的動向。

Sunday, August 03, 2008

CSR與財務表現

星巴克(Starbucks)為什麼要關店裁員呢??_三十而慄
過分膨脹的經營模式在投資市場上也遭受到投資人的否定,因此今年初星巴克創始人Howard Schultz重出江湖,進行開源節流,先是公佈關閉一百家經營不善的店面,以進行停損,同時希望透過國際市場的開拓,重新塑造起星巴克的品牌;以兩岸三地來看,我們看到在港台地區,星巴克的店面的普及率算是非常的高,幾乎是觸手可及,而且在品質上有一定的把握,店與店之間也不會相互競爭到,只是面對著很多當地品牌的競爭;而在大陸內地,星巴克正處於大幅拓展的階段,在一級城市幾乎都可以看到,而目前也大幅開拓二級城市,只是經過了之前的過度展店潮之後,星巴克在開展新店的審核上面也趨於嚴謹了,尤其是市場加入了許多的競爭強手之後...
經常被問到一個問題:CSR,企業社會責任,是否有助於企業提升財務表現?

其實,這是一個很困難的問題。

先從最簡單的地方開始說起:良好規劃的CSR,當然是有助於企業提升經營績效的,從而,有助於提升財務表現。

當然,這個說法,已經有一個隱含的前提:「良好規劃的」。至於「什麼是良好規劃的CSR?」,我就把這個問題留待下次處理了。

前面所提及的案例,則可以讓我們有另一個角度的思考。Starbucks,是一個討論 CSR 的書籍幾乎都會觸及的案例。從這個經典案例最近的財務表現來看,似乎,人們可以說:CSR 無助於提升財務表現啊。

如果我們先不去質疑 Starbucks 的 CSR 策略和執行成效,這個案例的故事,其實已經提示出了一個基本的教訓:如果企業自身的競爭策略的規劃與執行出了問題,CSR 策略的確在某個程度上也難以改變既定的下墜軌道。

所以,下次要問 CSR 是否有助於提升企業的財務績效,請先告訴我:你覺得你的公司,在財務基本面上是否健全?